《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考量:无获利情形下的思考》
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信息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近年来我国刑法中新增设的一种罪名,旨在打击和遏制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获利情形下帮信罪的量刑问题,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在传统犯罪中,犯罪所得往往成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而在帮信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获利情况并非该罪名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无获利的情况下如何量刑,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难点。

从立法意图来看,帮信罪的设立初衷在于切断信息网络犯罪的链条,防止其蔓延,维护网络安全。因此,即使行为人在实施帮助行为时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只要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这表明,帮信罪的处罚重点在于行为的危害性而非获利多少。因此,即使在无获利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并提供了帮助,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帮信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上。即便行为人未从中获利,但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大量受害者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通过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帮助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即便行为人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但这种行为无疑加剧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率,增加了受害者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基于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无获利情况下仍然需要对帮信罪进行严厉惩处。
从预防再犯的角度出发,帮信罪的处罚不仅是为了惩罚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遏制类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如果仅仅因为行为人未获得经济利益而减轻甚至免除其刑罚,则可能导致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牟利就不会受到法律严惩,从而增加此类犯罪的发生概率。因此,在无获利情形下,仍需依法定罪量刑,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虽然帮信罪的量刑标准中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存在获利才能定罪,但在无获利情况下,基于立法目的、社会危害性和预防再犯等因素考虑,仍然应对相关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当然,具体量刑时还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悔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确保公正合理。同时,也期待未来司法解释能够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多明确指导,以统一司法实践标准,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一致性。